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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由變成摧毀自由的武器」

編輯部 2025-07-29

文/李明諭 律師

看了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七月25日對大罷免的看法,稱大罷免是否相當德國基本法第十八條所稱的「基本權濫用」?而該條文正是對威瑪共和失敗的反省與警覺,也列為「防衛性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體制的一環。

明諭並沒有政治立場,只是嘗試著從學理上瞭解顏教授的角度,淺談一個可能讓人坐立不安的主題—「大罷免是否可能構成基本權的濫用?」

我們常說,民主制度的優點在於它容許異議(dissent)與更替;它不相信永遠正確的政府,也不接受一成不變的權力配置。在這套制度中,罷免是人民最後的否決機制,是政治責任的「保險絲」。然而,如果罷免成為動輒使用的武器,或是有意識地癱瘓制度、掏空選舉正當性,我們是否也該開始問:這還是民主的一部分嗎?還是民主被挾持的徵兆?

這個問題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歷史曾經血淋淋地發生過的。

舉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例子:20世紀初的德國威瑪共和國,是當時世界上最自由的民主憲政體制之一,但也正是那套體制,讓希特勒能夠合法掌權,然後用一紙授權法摧毀了整個民主秩序。那時,納粹黨正是利用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議會制度這些民主的機制,推翻了民主本身。

戰後的德國痛定思痛,在基本法第18條中納入一句關鍵規定:「任何人若濫用基本權以破壞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得被褫奪其權利。」這不只是對納粹的反省,更是一個文明的呼聲:自由,必須有界限;否則它會走向自我毀滅。

今天,我們再次面對這樣的張力:當一場又一場罷免,可能出現組織化、工具化、政治清算化的傾向時,我們該如何分辨這是民主的活力,還是體制的自殘?

這正是「防衛性民主」要解決的難題,也將是我今天討論的核心。

我們常常說,歷史不會重演,但會押韻(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often rhymes)意指歷史事件不會一模一樣地發生,但其模式、動機、錯誤或結局常常有驚人的相似之處。「防衛性民主」的構想,正是對歷史押韻的警覺與抵抗。

1919年,德國成立威瑪共和,是當時少數全面承認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普選制度與司法獨立的新民主國家。然而,它也極為脆弱。

納粹黨就是在這樣的制度下,合法競選、合法組黨、合法進入議會,最後合法解體整個體制。他們掌握人群,控制媒體,用自由的言論鼓吹仇恨與排他,用多數的投票摧毀少數的保障,用程序正義行使實質邪惡。

一個極為關鍵的轉折是1933年3月的授權法(Ermächtigungsgesetz),它賦予希特勒不經國會立法、即可自行頒布法律的權力。這一切的起點,並不是政變,而是民意與合法性。

這正是「民主自殺(self-defeating democracy)」的極致版本。

因此,戰後的西德在制定基本法時,刻意留下多道制度安全閥:

1.禁止違憲政黨參與政治(第21條)。

2.限制濫用基本權的權利人(第18條)。

3.限制總統權力、強化法院制衡國會無法任意解散。

4.任命程序中增設「信任投票」等機制。

這些就是「防衛性民主」的要件,不僅防外敵,更防內部政爭中出現的體制掏空。

換言之,制度的脆弱,往往不在於外敵來犯,而在於自由被濫用、制度被工具化。

這個歷史教訓,至今仍值得所有民主國家記取。

我們現在回到德國基本法第18條,它規定:

「任何人若濫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通信保密、財產權或避難權,以圖破壞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將可被褫奪其基本權利。」

這一條的設計,是要提醒國家與社會:基本權不是無限的;民主自由必須有最低的自我防衛能力。

防衛性民主的核心邏輯是:

「自由民主制度可以容忍不同的意見,但不能容忍要摧毀這個制度本身的運動。」

因此,這不是要限縮人民的基本權,而是設立一條底線:當自由本身遭到以自由為名的攻擊時,國家必須能行使自衛權。

實務上,基本法第18條由聯邦憲法法院專屬裁定,非任何政府或警察機關可隨意引用。這樣設計的好處是:防止執政者濫權、以「防衛民主」為名壓制反對聲音,同時保留真正面對體制顛覆時的應對工具。

事實上,德國憲法法院非常慎用第18條。過去幾十年僅有極少案例被適用,象徵性大於懲罰性。這反映一個信念:自由的社會不輕易扣上「敵人」的帽子,但也不天真地敞開大門等著崩解。

那麼,這些概念與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大罷免」有什麼關聯呢?

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罷免制度是一種補充性監督機制。它允許選民在候選人當選後,因重大失德或民意翻轉,在選期中間重新表達不信任。

但這個機制若被濫用,也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罷免無限擴張,選舉結果被反覆挑戰,政治報復性罷免蔓延,變成政黨角力場,投票率極低,極少數人就能否決多數意志,民主程序工具化,反而導致人民冷感與信任流失。

以台灣為例,我們可以觀察:

2020年後,罷免案快速增加,包括黃捷、陳柏惟等皆成焦點。

一些罷免案的發動理由並非重大失職,而是政黨間策略性操作。

結果造成選民疲乏,參與率低落,制度疲憊。而反參2025年726罷免案全數未通過,也意味民主社會的選民以穩定、克制與制度成熟的態度,積極地對過度動員說『不』,也讓罷免這把利劍不再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

再看美國,2020年川普總統落敗後,拒絕承認敗選,數次試圖以政治動員與法律訴訟推翻結果,並鼓勵「停止竊選」(Stop the Steal)運動。這種情況下,民主制度雖表面運作正常,卻遭遇極端內部侵蝕,最終導致國會山莊暴力衝突。

這些案例提醒我們:當民主制度變成可以被反覆挑戰、沒有邊界的戰場時,體制就會迅速崩壞。

因此,「防衛性民主」的價值在於:不是去禁止反對意見,而是設下最低限度的自我保護原則。罷免當然可以存在,但應有:

清楚的法律門檻(如合理連署數);審慎的正當理由(非報復性政治動員);保障被罷免者的程序參與與辯解空間;選舉管理機關的中立與責任;罷免是民主的工具,不該變成摧毀制度的炸藥。

我們今日談「大罷免」的界限,不是要壓制民主活力,而是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我們要的民主,是一場永無休止的否定與清算?還是一個能容納多元、穩定運作的制度?」

民主不是所有意見都等價,不是所有行動都合法;民主有核心價值,也有保衛機制。當制度性的不信任蔓延,當政治參與被簡化為罷免與報復,當民意轉變為武器而非協商的起點,我們離崩解就不遠了。

德國的防衛性民主經驗告訴我們:自由的社會,不能只靠自由本身來維護,它必須懂得防守;民主不是放任,而是有界限的寬容。

台灣是亞洲少數實現高度自由選舉與政治問責的國家,我們不該因為制度的疲憊就否定它,而應當思考:如何在保障自由與防止濫權之間,劃出一條理性而堅定的界線?

在民主要件下,掌握群眾情緒與掌握選票是兩回事,2025年726大罷免沒有誰是贏家,願我們每一次對體制的不滿,都成為改進它的力量;每一次對權力的質疑,都成為民主更加成熟的催化劑,而不是摧毀它的導火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