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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遺產怎麼辦?介紹遺產管理人制度

編輯部 2025-07-17

補足繼承制度空缺    避免法律糾紛與社會不穩定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為了處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處理遺產與債務」所可能產生的問題,除了保障債權人、避免遺產流失外,也是為了補足繼承制度空缺,以維護法治與秩序,避免法律糾紛與社會不穩定。

文.黃致中

債務人大明積欠債權人小美一百萬元,大明尚未清償即過世,小美得知大明過世後,發現大明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只有兩間房屋,房屋上面還有銀行抵押貸款,此時小美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遺產管理人制度     補足繼承制度空缺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為了處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處理遺產與債務」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主要目的有:

1.保障債權人–確保債權能從遺產中受償。

2.避免遺產流失–防止遺產遭任意侵占或毀損。

3.合理清算遺產–合法處理債務與資產分配。

4.補足繼承制度空缺–解決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辦妥繼承所生問題。

5.維護法治與秩序–避免法律糾紛與社會不穩定。

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第1178條第2項規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簡單來說,無人繼承或者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的時候,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才能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的事務依照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的事務有:一、編制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的處置。三、對於繼承債權人及受贈人之公告之聲請與通知。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編製「遺產清冊」,是盤點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資產與債務,例如:現金、存款、不動產、股票、銀行貸款、保證責任等。於向銀行等相關機構調查資料後,應進行債權人申報公告程序,即刊登報紙或公報公告催告債權人在期限內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接下來應進行債務清償,若現金或存款不足以清償債務,應將其他資產變價清償債務。

清償債務的清償順序為:一、遺產管理費用(包括遺產管理人的報酬)。二、被繼承人生前的必要醫療與喪葬費用。三、有擔保債務(如抵押借款)。四、無擔保債務,如遺產仍有剩餘,視情況保留至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移交,或移交給國庫。

依照案例情形,雖然大明沒有繼承人,但小美可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選任大明之遺產管理人。因為大明留下的遺產只有兩間房屋,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應處分該兩間房屋以清償大明的債務。但變賣所得會優先支付遺產管理費用、大明生前的必要醫療與喪葬費用、銀行的抵押貸款,如果有剩餘,才能清償小美的債權。

黃致中 律師 瑞勤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