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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體驗或贈品的廣告 可以免除廣告不實責任?
編輯部
2025-07-15

公平交易法對不實廣告的規範範圍,通常僅限於「與商品或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實務上往往對此做出延伸性的解釋,認為廣告中凡不屬於交易標的事項,即可免受廣告不實的規範。
文.歐陽弘
因此,我們常見到廣告上會有免費體驗、免費試用的號召,亦即事業可能會以免費為由,而主張這是不會讓消費者做出「交易」的廣告;或是使用贈品的廣告,事業可能會主張這僅僅只是贈品,而不是商品。換言之,這些主張其實是在強調廣告所涉及的內容,因為不屬於「交易標的」,企圖免除廣告不實責任。實務上過去的案例顯示,這些涉及免費體驗或贈品的廣告,恐仍無法免除廣告不實之責。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該條之規定,公平交易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裁罰可謂相當嚴重。
事業可以用廣告推廣免費體驗 但內容必須是真實的
台灣之星公司曾在網站刊登跨年網速實測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公平會認為該廣告給人網速最快之印象,但這是以台灣之星自行測速之結果為廣告基礎。由於廣告使用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欠缺第三方公正單位之客觀數據可佐證,因此認定其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而加以裁罰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
台灣之星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在諸多論點中,其中之一提到,該公司有提供消費者試用期三十一日來免費體驗試用門號,以判斷上訴人4G行動上網速率之快慢,而所謂網速實測三連霸廣告,就是用來向消費者推廣「4G上網三十一日免費體驗專案」,這並非公平法第21條的商品或服務。換言之,台灣之星主張,廣告的目的旨在吸引消費者免費體驗其門號三十一日,不在於吸引消費者逕行購買商品或服務。
但法院不採納這個主張,法院指出,爭取即時或將來電信服務之交易機會,仍係出於商業競爭之目的,且公平法不實廣告規範重點在於廣告是否客觀上有使一般人陷於錯誤之虞,至於受宣傳之對象是否因而受欺騙,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1條考慮之問題。法院並指出,台灣之星有提供消費者申請試用體驗,僅是遵守主管機關之要求,對於廣告內容仍應負有真實表示之義務,不會因為消費者有免費體驗而可推卸責任。因此維持公平會的處分(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03號判決)。因此,事業可以用廣告來推廣免費體驗,但廣告內容本身仍必須是真實的。
贈品可能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 必須是真實的
遊戲橘子公司在「新楓之谷」線上遊戲,曾舉辦寶箱活動,並刊載「核心寶石機率表」,遭玩家檢舉機率廣告不實。遊戲橘子公司在接受公平會調查時,表示玩家於案關活動購買「幸運的寶箱」所獲得之核心寶石係贈品,非屬直接交易之物品,且核心寶石每顆價格低廉,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不過公平會在二○二三年第一六六六次委員會認定,遊戲營運業者銷售商品或舉辦活動,於廣告或公眾得知之方式刊載之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內容,均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廣告所刊載之獎項及其機率對玩家已具有招徠效果並據以作成交易決定,故認為遊戲橘子公司的主張並不足採,最終做出兩百萬元罰鍰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具有招徠效果」 不在是否屬於「交易標的」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廣告不實規範的對象,其實並不侷限於「交易標的」。而事業之所以經常誤認為廣告中不屬於交易標的事項即可免受廣告不實的規範,恐怕是對法律條文有所誤解。詳言之,公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雖然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作有例示,亦即「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這些固然都是交易標的事項,但該條文字上仍揭示,凡「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均仍在規範範圍內。因此,若事業忽略所謂「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此一重要要件,即可能誤解公平法對廣告不實的規範範圍。
解釋上,所謂「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依公平會所訂處理原則,係指「凡一切具有經濟價值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諸如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機會中獎商品(服務)之機率或獎項,及就他事業商品(服務)之比較項目等」。上開規定已明確指出,縱使「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也可能落入規範範圍。實務上除了前述案例外,也常見對事業營運資歷和存續時間的廣告作出處分的案例(例如廣告宣稱「百年老店」,但有所不實),這是因為營運資歷雖然不屬於交易標的,但往往會影響消費者的評價,因此具有「招徠效果」。由於何種事項會落入廣告不實的規範範圍,乃事業在設計廣告行銷方案前,不可不知的重要內容,允宜多加留意。

本文作者歐陽弘律師